中共黄骅市委
黄骅市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招商引资兴办项目的暂行规定
(2006年3月13日)
为鼓励中外客商投资兴办项目,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的在地方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生产加工型企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的法人、自然人及其它合法组织。
第三条 鼓励新上、技改项目向黄骅经济技术开发区(含新区)、白庄五金工业园区、吕桥石化工业园区集中。对园区内固定资产投资额完成1000万元(外资按照外资到位之日的外汇牌价折算)以上、投资密度合理、已办理土地手续的新办生产加工型项目,市财政每亩土地给予6000元补助。
第四条 在黄骅经济技术开发区(含新区)、白庄五金工业园区、吕桥石化工业园区以外,固定资产投资额完成1000万元(外资按照外资到位之日的外汇牌价折算)以上、投资密度合理、已办理土地手续的新办生产加工型项目,市财政每亩土地给予3000元补助。
第五条 纳税奖励政策
1、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完成1000万元以上的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自纳税之年度起,5年内所缴纳的增值税给予相应纳税奖励,前3年企业缴纳增值税的5%作为纳税奖励资金奖励给纳税企业;后2年企业缴纳增值税的2.5%作为纳税奖励资金奖励给纳税企业;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5年内企业缴纳增值税的5%作为纳税奖励资金奖励给纳税企业。
2、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完成1000万元以上的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自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年度起,前5年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作为纳税奖励资金奖励给纳税企业。
3、收购(兼并)生产加工型企业,且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万元以上的,扣除原收购(兼并)企业和被收购(兼并)企业上一年度纳税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享受本条第1、2款之奖励政策。
4、纳税奖励政策以年度为单位兑现。每年1月底前由纳税单位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市财政一次性兑现。
第六条 行政审批及收费优惠政策
1、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期内免收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市本级留成部分。项目建成投产后,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市本级留成部分再免收五年。五年后,各项收费均按下限收取,并实行缴费明白卡制度。
2、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引进单位或市商务局全程代办各种手续。
第七条 其他优惠政策
1、设立企业技术创新支持资金。对获得国家级或省级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认证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
2、支持企业创品牌。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经省质监局评定为“省级优质产品”的,奖励企业1万元;评定为“省级名牌产品”的,奖励企业5万元。经国家质检总局评定为“国家免检产品”的,奖励企业6万元;评定为“国家级名牌产品”的,奖励企业10万元。经省工商局认定为省著名商标的,奖励企业10万元。经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企业30万元。对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质量体系认证的,按认证费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
3、鼓励企业、个人和社会创办技术服务和信息服务机构。对于新创办的企业技术服务和信息服务机构,凡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5万元;原有服务机构扩大规模的,按扩大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
4、对投资规模大、重点鼓励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黄字[2002]5号、黄字[2003]62号、黄字[2004]36号文件同时废止。已享受黄字[1999]16号文、[2002]5号文、[2003]62号文、[2004]36号文件的企业继续享受原优惠政策,直至享受完毕。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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