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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规定
abc.qkhot.com  发布:2006-7-27 16:39:05  来自:黄骅在线  浏览:

中共黄骅市委
黄骅市人民政府
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规定
(2006年3月13日)

 

    为更好地吸引外资,大上项目,扶持企业,实现全市经济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创建公开透明的政务环境
    1、加强政务公开。市委、市政府对于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支持企业发展等各项政策规定,搞好对外宣传,有关部门要抓好落实。各职能部门要向社会公开办事内容、办事程序、办事权限、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及收费标准和依据,提高行政透明度。
    2、实行服务承诺制。各职能部门要对行政审批事项、便企服务项目和优化经济环境的具体措施公开承诺,并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
    3、试行承诺申报制。各职能部门在办证、年检过程中,企业一时不能提供有关资料的,可先予以办理,在企业承诺期限内,再补齐相关资料。
    4、推行首站集中接待制。在市商务局设立项目服务中心,负责市内外所有企业及项目业主的首次办事接待,进行政策及审批手续咨询,代办、指引或带领企业和项目业主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5、推行“窗口全程服务代理制”。各“窗口”要放置办理事项明白纸和审批事项标准样本,实行“一口受理,全程代理”。“窗口”承接企业和项目业主报批资料后,要承诺办结时限,到时不能办结的,企业和项目业主有权向市环境办投诉举报,属实的将进行责任追究。
    6、继续开通“优化发展环境空中热线”节目。安排与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一把手”走进黄骅电台直播间,接受百姓问询,解答和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创建规范严格的执法环境
    7、设立企业无干扰生产期。每月1—20日为规模企业生产经营无干扰期。对不能出具市环境办批准的合法证件的检查、收费和罚没,企业有权拒检、拒交。企业认为不合理的检查、收费、罚没事项,有权举报、投诉。
    8、严格控制涉企检查。除刑事案件、安全事故调查外,未经市环境办批准的涉企检查,一律不准实施。确需检查的,要限制检查次数。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检查,要统筹安排,建立由卫生、药监、质监、劳保、安监、环保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检查制度。
    9、大力规范涉企收费。凡未经市环境办审核的涉企收费项目,一律不准实施;对经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要严格按照市环境办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限额执行,超过限额部分,市财政一律没收,并处以2倍的罚款;新出台收费项目的执行时间、范围、额度,必须经市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严禁以提高企业经营者素质、开阔视野为名,组织价值不大的学习培训、参观考察活动。
    10、有效控制涉企处罚。凡未经市环境办审核的罚没事项,一律不准执行。各职能部门对企业生产经营中的违规行为要主动帮其规范,搞好服务,不得以罚代管。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市内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准起诉、查封企业,冻结企业银行帐户。严禁职能部门下达罚没指标。
    11、严禁吃、拿、卡、要、借、报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要求企业宴请、馈赠,及向企业索要、借用财物、报销费用;严禁借办证、年检之机,强行向企业搭车收费、征订报刊;严禁审批过程中推诿扯皮、应办不办;严禁执法态度蛮横,对企业故意刁难、打击报复。
    12、严禁将问题上交。各执收执罚部门要本着黄骅事黄骅办的原则,严禁将矛盾和问题上交省、市主管部门。
    三、创建安全放心的治安环境
    13、保护外来客商。坚决打击歧视、排挤、欺负外地人的行为,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不受侵害。对一般的治安纠纷,依法从重追究当地人责任。对外地过境车辆,除刑事案件、交通事故外,一般违规行车的,只纠错,不罚款,立即放行。
    14、维护企业权益。政法机关对企业法人代表及重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除现行犯罪外,不得随意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确需采取强制措施的,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敲诈勒索、强买强卖、垄断经营等行为,根除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索要“保护费”、强行承包工程、强行推销产品等不法行为。对涉企的治安、刑事案件要积极侦办、挂牌督办,从严从重从快予以打击。在重点工业园设立公安警务站,在重点企业设立民警值班室,保护企业发展。
    四、创建和谐文明的人文环境
    15、增强全民环境意识。在全社会大力弘扬重商安商、尊企爱企的风气,引导市民牢固树立“人人都是投资环境,事事关系招商引资”的理念,教育全体市民立足各自岗位,通过文明指路、行车礼让、就医绿色通道等小事小节,打造人性化、有亲和力的城市环境。
    16、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人力、技术、信息及与上级部门的关系资源优势,主动为企业提供合资合作、组织认证、参加展会、争取贴息、培树名牌等方面的服务。
    五、建立严格有力的奖惩机制
    17、完善监督评议办法。在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中,聘请环境监督员;市环境办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组织人员对各职能部门优化经济环境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明查暗访;完善行风评议机制,定期开展“千家企业评所站”、“万人评机关”等下评上活动,及时了解掌握各部门工作情况。
    18、大力表彰先进。对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市委、市政府大张旗鼓地予以表彰奖励,并对先进个人优先评优评先、提拔重用。
    19、加大对反面典型的惩处力度。对违反本规定7、8、9、10、11、12条的,以及在优化环境工作目标考核中倒数第一名且得分在60分以下的,或同类问题一年内被举报投诉3次以上(含3次),对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年终该单位不能被评为文明单位和行风建设优秀、先进单位。同时,给予单位“一把手”通报批评、党政纪处分,直至撤职;属个人行为的,一律清出执纪执法队伍,直至开除公职。
    六、本规定由市环境办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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