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工程”是中共黄骅市委、黄骅市人民政府为帮助市域内特困学生、特困孤寡老年人摆脱困境而设立的一项公益性活动工程;是市委、市政府关心弱势群体、规范捐助活动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为募集、管理、使用好“爱心工程”专项资金,使该活动真正取得实际成效,特制定本章程。
一、总则
1、“爱心工程”活动宗旨是:在全市上下积极营造一种弘扬正气、团结互助、扶危济困、以人为本、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使广大群众在充分享受党和政府关心关怀的前提下,对特困群体给予必要的救助,促进全市安定团结和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整个活动范围在国家宪法和法律允许之内开展。
2、“爱心工程”的全部活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和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爱心工程”是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的一个开放性活动工程,欢迎并支持全市广大干部群众、社会各界热心参与、奉献爱心。
4、“爱心工程”的全部活动均是公益性和义务性活动,除救助工作以外的费用实行零控制。
二、管理
5、市成立“爱心工程”管理委员会,设名誉主任2名、主任1名、副主任5名,委员多名。名誉主任由市委书记、市长担任,主任由主管宣传思想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副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及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主管领导担任,委员由市委宣传部、文明办、财政局、民
政局、审计局、教育局、监察局、团委、妇联、工会、工商局、工商联、卫生局、工业促进局等部门的一把手担任。对捐资数额较大的非公有制企业人士,经研究可吸收为管理委员会成员。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受年届限制,只随职务的变动而变动。
6、“爱心工程”收到的捐助款,全部及时上交市财政,由市财政设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随意挪用。
7、“爱心工程”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市文明办,办公室主任由文明办主任兼任。办公室负责募集捐款、接收救助申请、调查核实救助对象困难状况、向管理委员会领导提供救助依据、组织救助活动仪式、向社会公示捐助情况等日常工作。
8、“爱心工程”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应随时向管理委员会提出合理化意见或建议,并发挥好自身的职能作用。
9、“爱心工程”接受到的捐助款每年向社会公示一次。对捐助数额较大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及捐助徽章并通过市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对接受捐助的对象随时进行公示,一周后如无社会异议将发放救助款。
三、捐资
10、全市在职干部职工(包括中、省属驻黄部门)每年5月底前自愿捐款一次。
11、个体工商业户、私营企业主、黄骅籍在外知名人士本着自愿原则由所辖部门或乡镇负责动员捐资。
12、由“爱心工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督促动员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在城镇学校、医院、商店、车站、银行等人员集中的场所设立募捐箱,并向社会公示“爱心工程”捐款的银行帐号。
13、“爱心工程”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
上级主管部门争取救助资金。
四、救助
14、救助资金的发放应履行以下程序:(1)特困学生本人要面向所在学校写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学校、市乡(镇)教育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无生活保障的70岁以上的孤寡老年人,由所在村(单位)、乡(镇)、街道办出具证明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3)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人员对所有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报管委会名誉主任、主任、副主任进行初审,经新闻媒体公示后确定救助对象,由管理委员会集体审批并进行救助。
15、享受“爱心工程”救助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
(1)因家庭特别困难面临辍学的中小学生。
(2)无生活保障的70岁以上的孤寡老年人。
16、因社会失德、不尽社会义务、好逸恶劳以及和党委、政府工作相对抗而陷入困境的人员或家庭,“爱心工程”将不予救助。
五、附则
17、本章程解释权属黄骅市“爱心工程”管理委员会。
18、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