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 (1)《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2)《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劳安字[1991]8号)。 (3)《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锅发[2001]57号) 二、范围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中所包括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 三、申请要求 上述五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所在地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构”)申办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手续。 四、申请受理。 (1)新装、大修、改装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在施工前,会同施工单位共同填写《特种设备开工报告》一式三份,并携带下述资料到负责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开工备案手续。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备案资料后,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进行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发给使用单位《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或者标准要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纠正工作完成后,方准许施工。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纠正意见的,视为准许开工。 ① 中文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和必须的型式试验报告。 ② 施工单位持有的《安全认可证》。 ③ 施工人员上岗资格证。 ④ 项目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防护措施。 ⑤安装、大修、改造或移装特种设备的施工项目合同。 (2)安装、大修、改造或移装工程竣工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并携带4.3条所规定的资料到注册登记机构申请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 (3)在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并携带下述资料到负责注册登记机构申请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 ①检验报告书。 ② 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③ 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④ 维修人员名册及其上岗资格证或维修保养合同。 ⑤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执行记录。 五、注册登记 收到注册登记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查验资料工作,符合13号令及本规则规定的,应在《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上填写有关内容。注册登记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将一份《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交由使用单位存档,另保留一份在本单位存档。厂内机动车辆完成注册登记后,还应当核发厂内机动车辆牌照。 六、监督要求 (1)未经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不准投入使用。 (2)凡停止使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到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停用手续。再次重新启用前,必须进行验收检验,并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3) 被更换或报废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须及时到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4) 转让特种设备应履行以下手续。 ① 特种设备过户前,原使用单位应持该过户设备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及有关牌、证,到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② 特种设备过户时,原使用单位应将该设备的产品原始文件、历次检验报告、安全技术档案等有关资料及有关牌、证,移交给接收该设备的单位。 ③过户的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过户使用单位应携带6.4.2 条所要求的资料,重新办理使用注册登记手续。 ④无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在用特种设备不准转让、过户。 七、办理机构: 黄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办公室电话:0317-52201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