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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的基本程序
huanghua.gov.cn  发布:2006-8-14 16:23:02  来自:黄骅在线  浏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规定,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企业应予3月15日前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年检材料。
一、企业申报年检须提交下列文件:
  1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法人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其它应当提交的材料。
  非法人分支机构,除提交1、2项所列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所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当加盖登记主管机关的公章。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上半年度新设立的企业法人及上一年度下半年设立的企业法人,应当提交验资报告。
  登记主管机关发现问题,要求进行验资的企业,也应当提交验资报告。
二、年检的基本程序:
  1企业申领、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2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审核年检材料;
  3企业交纳年检费(50元);
  4登记主管机关加贴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
  5登记主管机关发还企业营业执照。
三、登记主管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通过年检:
  1企业实收资本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的;
  2企业实收资本虽然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但与注册资本相差悬殊的;
  3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登记主管机关对不予通过年检的企业,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对违反年检企业的处罚规定:
  1企业无正当理由在3月15日前未报送年检材料的,由登记主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在年检截止日期前未申报年检,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属于非法人经营单位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企业未参加年检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登记主管机关对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法人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
  4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属于非法人经营单位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办理机构:黄骅市工商局    办公室电话:0317-5220302

(编辑:张立峰) 打印网页】【关闭窗口】【↑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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