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讯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用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内容包括:主要理由;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安全保障措施;施工期限;修复或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和设置图,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有关公安部门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路段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行政审批(审核)制度 (1)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向黄骅市公路路政执法大队递交书面申请,写明路线、地点、位置、时间和申请的理由、内容、形式等。 (2)黄骅市公路路政执法大队收到申请书后进行初审,符合规定的写出初审意见后报经沧州市公路路政执法支队审批后建档,不符合规定的三日内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 (3)沧州市公路路政执法支队审批后,由黄骅市公路路政执法大队负责与申请单位或个人签订协议,并按有关规定收取公路补偿费。 (4)未经审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施工、行驶公路,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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