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政办发[2007]25号
各乡人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红枣加工业经营秩序,提高枣加工产品的质量水平,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枣制品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07年7月10日——11月20日
二、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培育一批优势企业和优质产品,创出品牌,扩大国内外市场,使我市枣制品的信誉度得到明显提高;扶持帮助一批枣制品加工企业早日获得市场准入资格,企业安全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全市枣制品加工秩序得到明显好转;及时查处大案要案,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枣制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食品安全隐患大幅下降。
三、整治重点
(一)重点区域:枣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和批发市场。
(二)重点内容:
1、未取得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擅自从事枣制品加工的无证无照违法行为;
2、使用工业硫磺等非食品原料加工枣制品和在食品中滥用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3、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4、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配置达不到有关要求的加工企业或作坊;
5、生产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枣制品加工的行为;
6、假冒其他企业商标、包装和标识的行为。
四、部门职责分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中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明确分工,团结协作,形成合力,务求专项整治活动取得实效。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枣制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受理市场准入产品企业的办证申请。
工商部门负责对无证无照的枣制品生产加工企业、作坊的查处和对流通领域枣制品产品质量的监管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对无卫生许可证从事枣制品生产加工行为的查处和从业人员健康证的监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协调、信息收集和发布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行政执法工作秩序,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及有毒有害食品案件。
监察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枣制品专项整治行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协调,市质监、卫生、工商、林业、公安、监察等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具体负责实施。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整治方案,进行统筹安排,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广泛开展动员。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媒体、会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食品安全方面的有关政策、法规、专项整治工作的必要性等,使社会各界、各级领导和每一个企业认清形势,真正认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意识,营造专项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搞好自查自纠。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要求,集中力量对本辖区内的枣制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一次彻底的自查自纠,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对那些无证无照经营、产品质量低劣,屡打屡犯、屡教不改的小作坊、黑窝点,要限期自行取缔;对整改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企业,要大力表彰,广泛宣传,帮助其提高产品声誉,充分发挥典型带动的作用。
(四)做好联合检查和督查。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各相关部门、乡镇,对整改后的枣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市场进行联合全面检查,严格监督。同时,要研究从源头杜绝非食品原料流入到食品生产企业的有效措施。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成立督导组,分阶段不定期地对专项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甚至消极应付等影响专项整治效果的单位,要通报批评直至追究责任。
(五)注重信息反馈。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收集、汇总、反馈这次专项整治行动的情况。活动结束后,各有关部门要写出总结,务于2007年11月20日前将电子文本反馈市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汇总上报沧州市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七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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