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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7-2008年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huanghua.gov.cn  发布:2007-9-7 9:56:52  来自:黄骅在线  浏览:
黄政办发[2007]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2007-2008年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八月十六日
 
 
 
 
2007-2008年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2008年全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函[2007]35号)、《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2008年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沧政办字〔2007〕56号)和全省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为全面提升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控制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制定本实施方案。
  本实施方案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具有固定的生产场所、生产加工人员较少、不具备规模生产能力、不具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的食品生产者。
  一、指导思想
  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引导、规范、监管、便民”的方针,既要加强监管,保障安全,又要引导规范,方便群众。
  二、整治目标
  通过整治,努力实现四个“一批”。即严厉打击一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用原料的黑窝点;坚决关闭一批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积极帮扶一批具备一定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整合做大一批具有区域性集中加工特点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力争到2008年底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数量明显下降。
  三、工作原则
  坚持“全面监管、分类实施、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的原则。
  (一)政府领导,全面监管。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各乡镇政府对本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辖区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将所有食品生产加工行为纳入监管范围,通过严密监管,督促企业守法生产经营。
  (二)统一规范,分类实施。在坚持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用原料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坚决取缔的前提下,按照以下五种情况进行分类监管。
  1、证照情况。重点是督促没有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取得证照;
  2、地理位置。地处人口密度较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的重点监管,地处人口相对稀少农村地区的一般监管;
  3、风险情况。生产加工风险相对较高食品的重点监管,生产加工风险相对较低食品的一般监管;
  4、销售范围。销售范围在县级行政区域的重点监管,销售范围在乡镇或农村的有效监管。
  5、诚信情况。日常巡查或产品检验中出现问题的重点监管,产品质量比较安全稳定的可控监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超过上述两种以上情况的应作为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
  (三)突出重点,重心下移。将监管重心全面向基层转移,集中监管资源,对重点地区、重点产品、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开展专项治理。
  (四)因地制宜,打扶结合。各乡镇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采取不同模式整合规范,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既要加强打击,又要加强帮扶,因势利导,形成良好的监管和规范氛围。
  四、整治措施
  (一)进一步细化落实有关部门的食品生产监管职责。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取缔;对取得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餐饮业、食堂等场所生产加工食品并当场出售消费的行为由卫生部门负责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及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有关部门在依法履行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和查处职责时,要加强配合,互通信息,通力合作。对于同一问题,不得重复查处。
  (二)对暂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资格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实行有条件准许。
  工商部门在查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无照生产经营行为时,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加强引导和督促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
  质监部门对取得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但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生产已纳入准入制度管理产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要区分情况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一是对在城区及周边地区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小作坊,要坚决停止生产,依法严厉查处,责令限期取证。二是对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周边地区,暂时不能停止生产又达不到准入条件的小作坊,市质监局要报市政府,确定企业名单,并向沧州市质监部门备案,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后,可边整改边生产,到期仍不能达到准入要求的企业,一律责令进行停产整顿。三是对生产条件差、达不到准入要求、正规企业产品不能正常供应,且当地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离不开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由市质监部门结合当地小作坊的产品种类和产品特性,制定出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审查规则,并报沧州市质监部门备案。市质监局依据审查规则对小作坊组织审查,确认达到基本要求后,报市政府审核准许其有条件地经营,并报沧州市质监部门备案。同时要督导企业向社会做出食品质量安全及限区域销售承诺,产品不得超出本市范围销售。四是质监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能达到基本卫生条件的,要将企业情况通报卫生部门,由卫生部门按规定做出是否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决定,并将结果通报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
  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卫生条件的检查,凡达不到卫生许可条件的,一律不予卫生许可。
各乡镇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引导。通过制定政策,引导食品加工小作坊通过股份合作、龙头带动等形式联小做大,整合做强,规范发展。
  (三)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责任。要将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纳入乡镇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年度考核目标,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乡镇政府要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纳入日常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乡镇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要设立食品安全协管员,协助做好食品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在食品安全监管特别是小作坊监管工作中的作用,村委会成员中可根据情况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员,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经费、检验检测经费的投入,增加并改善执法、监测、交通、巡查等必备装备,解决实际问题。
  五、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普查建档阶段(2007年8月16日至9月10日)。各乡镇政府要统一调度,以质监部门为主,村镇配合,充分发挥食品安全专业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的作用,对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加工(包括处于停产状态或者本地注册异地生产的)小作坊是否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食品种类及条件等基本情况进一步深入调查,全面建立企业基本档案,实行动态监管。
  (二)集中整治阶段(2007年9月11日至2008年10月31日)。各乡镇政府要根据本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际,以食品生产加工集中区域和地方特色食品加工为重点,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整治工作的阶段性进度安排、主要工作措施和具体要求,并按本方案的工作原则实施。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8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各乡镇、街道办、开发区管委会和各相关部门要对照工作目标,认真总结整治工作,并组织自查。2008年底,沧州市政府将组织对各县(市、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市政府也将组织开展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各相关部门的检查和考评。
各乡镇、街道办、开发区和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分阶段报送相关情况,并于2008年10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市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联系电话(传真):5228016
  电子信箱:hhfda0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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