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字[2007]57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工委,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根据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宗教工作的意见》予以转发,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黄骅市委
黄骅市人民政府
2007年10月25日
黄骅市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宗教工作的意见
(2007年10月25日)
为了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宗教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出台的《民族宗教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民族宗教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宗教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民族宗教工作事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五年再造一个新黄骅目标的实现。我市是省市确定的民族宗教工作大市,五个宗教俱全,有信教群众2万多人。近年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深入扎实地做好工作,在维护民族宗教领域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就总体工作而言,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些领导干部对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把民族宗教工作摆上议事日程;民族宗教工作机制不够完善,解决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需要改进;一些乡村工作力量薄弱、经费投入不足,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不明显;对宗教活动的管理有待加强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着民族宗教工作的顺利开展,也影响着我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宗教工作的迫切性和重要性,切实把民族宗教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警钟长鸣,超前工作,真正把民族宗教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民族宗教工作机制
维护民族宗教领域稳定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有一套制度做保证。市里已经重新调整了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街道办要按照市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的机构设置,结合本地实际,及时调整充实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同志要担任组长,切实负起领导责任。要建立健全民族宗教工作协调机制,定期通报情况,分析形势,部署工作。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民族宗教工作责任制的要求,各司其职,加强沟通,紧密配合,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各乡镇、街道办、市直各部门发现民族宗教领域的矛盾纠纷、突发事件以及带有苗头性的问题,要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市委统战部和市民宗局。对重点领域、重点工作要有措施、有预案、有应急反应能力,为确保宗教领域稳定提供有力保证。市委常委会每半年听取一次民族宗教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民族宗教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工作任务。并从2007年度起,把民族宗教工作纳入市委年度考核,作为对乡镇(街道)和市直有关部门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三、加大民族宗教工作的力量配备和财政投入力度
按照市委和上级要求,各乡镇、街道办要设立民族宗教工作办公室,由一名副职主抓,配备2—3名工作人员,必须挂牌,工作上接受市委统战部、市民宗局的指导。民族宗教工作重点村要明确一名村干部主抓该项工作,并设1名民族宗教工作信息员。市直重点部门要由一名副职主抓,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专管。确保民族宗教工作有人管、管到位、管得好。
要加大对民族宗教工作的财政投入。按照冀办发[2007]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宗教工作的意见》和沧办发[2007]3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宗教工作意见〉的几项措施》文件的主要精神和具体要求,市财政设立每年不少于5万元的民族宗教工作专项经费,编入统战部经费预算,由市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掌握使用。各乡镇、街道办要加大对民族宗教工作的投入,保证交通、通讯工具及办公设施等需要,并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按照冀发(2002)3号文件精神及时足额拨付民族乡每年不少于5万元的民族专项补助金,用于解决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和宗教工作中的特殊困难,落实好民族乡镇财政超收全留的有关优惠政策。遇有重大活动或突发事件,要特事特办,确保资金到位。
四、加快民族乡、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加快民族乡、村的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生活水平,是民族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也是维护民族宗教领域稳定、促进全市大发展快发展的基础。要全面落实民族宗教工作责任制([黄办发2002年64号]文件),加大对民族乡村的支持力度。涉农部门要加快民族乡村的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对民族乡村的特色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提供必要的政策、资金、技术支持;金融信贷部门对民族乡、村范围内发展前景好、市场广阔、效益好的农业产业项目,要适当放宽贷款条件予以支持;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要加大对民族乡村的基础建设投入,通过帮扶等措施,使民族乡村的道路、水利设施、电力等更趋完善;教育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拨资金,加大民族乡村的教育专项投入,提高民族乡村的教育质量;卫生部门要强化民族乡村的新型合作医疗建设,解决少数民族群众看病难问题;文化、体育、广电等部门要加大民族乡村的基础文化设施建设力度,不断丰富和改善民族乡村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
五、依法加强对民族宗教事务的管理
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全面加强宗教事务的管理。要依法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规范化管理,严格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审批和登记程序。对非法宗教活动场所,要坚决依法处置。对宗教领域和打着宗教名义进行的非法活动,要保持高度警觉,一经发现,要坚决依法制止和打击。要坚持团结教育多数、孤立打击少数的原则,正确区分宗教方面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分类施治。对服从政府管理,违法情节轻微的,切实做好教育转化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对拒不服从政府管理、肆意滋事闹事的,坚决依法打击。
六、扎实做好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教育引导工作
各级党政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要亲自做民族宗教界上层人士的工作,通过“结对子”、定期走访、谈心交友等形式,做好教育引导工作,鼓励、支持民族宗教界继续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团结和带领广大信教群众,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要关心广大信教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特别是要做好被宗教地下势力控制的信教群众的团结争取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要全面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快少数民族区域经济发展的意见,教育引导广大信教群众加快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以发展保稳定,以稳定促发展,为“五年再造一个新黄骅”贡献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