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活动要求,进一步改善城市容貌,提升城市品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我市境内的违法建筑、超期临建和简陋建筑,坚决予以拆除。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拆迁范围:城市主次街道两侧、国道沿线两侧、高速出入口两侧、开发区辖区、城市规划区重点地段及政府批准的城中村、破旧平房区。 二、拆迁内容:未依法取得土地权属和规划许可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城市规划区内废品收购站、砂石料场、煤场;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沿主次干道两侧所有单位的实体围墙;沿主次干道两侧陈旧、残破、简陋、低矮、影响城市容貌、有碍观瞻的建筑物及设施;市政府确定的拆迁重点项目;城市规划区内、国道沿线两侧严重污染企业;治理不达标的锅炉、烟囱。 三、拆迁时间:上述所列内容,所属单位、个人要于2008年6月30日前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四、拆迁政策:违法建筑和超期临建无偿拆除,不予补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下属企业机构手续齐全建筑实行资产核销,不再补偿;私人“三证”(规划许可、土地权属、房产权属)齐全建筑,按照有关政策补偿。拆除建筑费用、拆后美化绿化硬化由产权单位自筹解决。 五、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共产党员、公务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带头拆迁,全体市民要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号召,顾全大局,主动配合,全力做好我市的拆迁工作,为加快建设现代化沿海城市做出应有的贡献。 特此通告 二00八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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