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决遏制和严厉打击非法传销活动,维护我市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中打击传销活动的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传销是我国明令禁止的非法行为,严重干扰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影响。为此市政府成立由工商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民政局、黄骅镇、各街道办等单位组成的联合执法队,对全市范围内的非法传销活动进行集中清理和整治。 二、传销人员要充分认识传销活动给自己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尽快摆脱传销组织,早日回家从事合法职业。对自动终止传销行为,举报、揭发传销组织者,积极配合政府部门清理工作的,将免予法律制裁和经济处罚。 三、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要立即终止非法传销活动,解散传销组织。对于置若罔闻、继续从事传销组织活动的,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对干扰、阻挠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的,依法严厉打击、从重处罚。 四、广大市民及社会各界要积极行动起来,支持专项清理活动,一旦发现传销组织或人员要及时举报,对于举报有功人员,将给予重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传销人员提供居住、培训和聚会场所。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已提供场所的,要立即与传销组织解除租赁关系,并做到今后不再为传销人员提供场所;对继续为传销组织提供场所的,依法查封,并按《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 举报电话:工商局 5220283 公安局 5312549
二00八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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