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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再调最低工资标准
huanghua.gov.cn  发布:2008-7-11 8:48:00  来自:河北政务网  浏览:

      记者焦同喜: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经省政府批准,我省从7月1日起再次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月标准各档次依次为750元、680元、600元、540元,月标准高位数增长了70元,增长比例为10.3%,4档平均增幅为8.43%。对应的小时标准各档次依次为7.3元、6.8元、6元、5.5元。(各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见附表)

  7月8日前已按原最低工资标准发放7月当月劳动者工资的,可不再补发新标准与原标准的差额部分。

  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实施范围为: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报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累计每周工作不超过24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除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项目外,还包括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劳动者(含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以及以劳务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用工场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用工场所不在同一(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的,应当执行注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但用工场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注册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执行用工场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由于执行本最低工资标准而增加的工资总额,按有关规定列支。其中,实行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在基数外单列,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可相应增加协商总额。

(编辑:张立峰) 打印网页】【关闭窗口】【↑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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