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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办发[2008]18号:转发《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投诉举报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huanghua.gov.cn  发布:2008-9-1 10:18:14  来自:黄骅在线  浏览:
黄办发[2008]18号
 
中共黄骅市委办公室
黄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投诉举报的处理办法>的通知》的
通       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工委,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最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投诉举报的处理办法>的通知》。对此,市委、市政府领导非常重视,要求抓好学习贯彻落实。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意见,现将此通知转发,望各级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全面掌握《处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抓好正反典型,搞好自查改进工作,以良好的工作作风推进全市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中共黄骅市委办公室
                       黄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8月26日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关于对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
投诉举报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委,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关于对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投诉举报的处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8月8日
 
 
 
关于对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投诉举报的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对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完善投诉举报处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优化发展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依法授权或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单位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作为是指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拒绝、放弃、推诿、拖延以及其他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乱作为,包括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吃、拿、卡、要、报”,违规向服务对象摊派钱物、索要赞助,违规要求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违法实施处罚、检查、行政许可、采取强制措施,对当事人态度蛮横、作风粗暴、故意刁难,执法不公、徇私舞弊以及其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不作为、乱作为投诉举报受理工作。省纪委监察厅效能监察室是省纪委、监察厅的投诉受理办理机构。市、县纪检监察机关也要明确受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各级受理机构要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网址,认真做好来信、来访接待工作。
  第五条  投诉受理机构受理对不作为、乱作为的投诉举报后,应告知投诉举报人。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举报人。对情况复杂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对正在发生、情况紧急,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投诉举报事项,受理后应立即派人或责成有关单位到现场处理。
  第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出现不作为、乱作为,经查证属实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第一次发生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口头或书面告诫,并记录在案。
  (二)第二次发生的,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离岗培训3个月。期满后,责任人提出重新上岗申请,由纪检监察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党纪和法规知识考试,经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三)第三次发生的,由所在单位调离岗位。是行政执法人员的,由政府法制机构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并向社会公布;担任领导职务的,由任免机关予以免职。对于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予以辞退。
  第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的不作为、乱作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离岗培训、调离岗位、免职不受第六条规定出现次数的限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单位或部门的机关工作人员多次出现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规定,对单位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因不作为、乱作为受到追究处理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申诉处理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河北省纪委、河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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