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有关通知规定,在2007年调整工伤职工待遇的基础上,决定再次对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相关标准统一上调。 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07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新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其中一级伤残150元,二级伤残140元,三级伤残130元,四级伤残12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1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00元;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按照我市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我市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我市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我市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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