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定水利工作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县(市)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拟定全市用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跨乡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河道采砂(土)许可、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评价论证、河道釆砂(土)可行性论证制度;负责外流域调水以及城乡供水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资源监测工作,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负责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批;指导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埋保护工作。
四、负责防治水旱灾害。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对主要河道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全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性措施,制定节约用水规划和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协调、监督主要河道、堤防的治理和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七、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定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辖区内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八、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规定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
九、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乡(镇)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堤坝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负责水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执行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承担水利统计工作;办理有关水利涉外事务。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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