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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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促进航运业快速健康发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功能区、(驻区)相关部门: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促进航运业快速健康发展实施细则(暂行)》已经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政府办公室

                       2024521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

促进航运业快速健康发展实施细则(暂行)

为全面落实《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促进航运业快速健康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规〔2023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暂行办法》的具体内容和操作流程,促进渤海新区黄骅市航运业持续、稳定、高质量发展,打造沿海经济带龙头和改革开放高地,结合渤海新区黄骅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对在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注册的集装箱船运输、散杂货船运输、油船运输、液体化学品船运输生产企业等相关航运企业的资金奖励;对当年为沧州航运企业新增一年期以上贷款、新增船舶融资租赁业务或基金投资融资的金融机构的资金奖励;对现代大型钢铁、建材、化工等实体企业在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设立贸易公司,利用沧州航运企业通过水路运输货运的资金奖励,均适用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航运企业包括从事水上货物运输和提供航运服务的企业。

第二章新增运力奖励

第三条 鼓励航运企业增加运力

在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注册的航运企业新建造、购置,登记在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的5000总吨以上普通散杂货运船和集装箱船舶、专业运输船舶(油品、液化气、化学品船舶),给予新增运力奖励。标准为船龄在10年以内,每载重吨给予奖励110元,10年以上非老旧运输船每载重吨给予奖励50元。

奖励资金分2年平均发放。

船舶船龄以注册当年为准。融资租赁船视为自有船舶运力,新购置船舶不包括市内船舶转让。

第四条 支持国际海运发展

在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注册的航运企业,新建、市外新购船龄不满5年的5000总吨以上船舶(CCS船级),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从事国际海运或两岸运输业务的,按照10/载重吨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艘船舶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申请第三条、第四条新增运力奖励的航运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登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范围内,且为一般纳税人;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纳税;

(四)其他规定条件。

第三章促进航运业要素集聚

第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支持航运业发展,对当年为沧州航运企业新增一年期以上贷款、新增船舶融资租赁业务或基金投资融资规模超过3亿元、5亿元、10亿元及以上的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

第七条 对现代大型钢铁、建材、化工等实体企业在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设立贸易公司,利用沧州航运企业通过水路运输年货运量10万吨以上,运输的货物按每吨5元给予奖励,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200万元。

第四章奖励资金申请程序

第八条 按照《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八条规定,每年分上、下半年两期审核发放奖励资金,奖励企业的认定和资金拨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申请。符合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公司或机构填写申请表(附件二、三、四),按要求准备好相关支撑资料,向注册地交通运输部门提出奖励资金申请(企业注册地为功能区的,由各功能区交通运输部门受理;企业注册地为黄骅市的,由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交通运输局受理),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二)部门审核。各功能区或各功能区交通运输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步审核意见。各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对本级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批,并报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交通运输局备案,由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交通运输局统筹汇总,报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促进航运业快速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审核确认后,报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对外公示。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拟列入符合奖励资金申请要求的航运企业名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示7个工作日,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四)拨付奖励。待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经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批准,向符合申请要求的航运企业拨付奖励资金,并向社会公布获奖航运企业名单。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九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符合渤海新区黄骅市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建设规划及政策要求,奖励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条 细则中涉及的金融奖励、货运奖励资金由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财政与各功能区财政负责。每年设立4000万元新增运力奖励基金,由沧州市财政承担50%,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财政或各功能区财政承担50%(按照渤海新区黄骅市现行财政体制和“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审计及企业纳税情况,申请企业注册地为功能区的,由相应功能区财政承担;申请企业注册地为黄骅市的,由渤海新区黄骅市财政承担),超过部分在第二年兑现。沧州市财政局将所承担的奖励资金下达至渤海新区黄骅市财政和金融监督管理局或各功能区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连同本级承担奖励资金一并拨付到位。

第六章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监管服务

第十一条 成立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促进航运业快速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各功能区、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交通运输局、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税务局、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财政局、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为成员。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实施细则》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制定促进航运业快速健康发展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会同各功能区管委会及交通运输部门、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财政局、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市场监管局审核相关申请材料。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财政局以及各功能区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专项资金预算、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要求及时拨付专项资金等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完善航运市场监管体系,建设智能完备的水上安全保障体系和应急救助系统,确保航运业有序竞争和安全稳定。强化航运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加快健全航运信息公开机制,建立完善航运市场监测和风险预警机制,促进航运业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港航、海事、船检、边检、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全面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为航运企业办事办证、审批审核、进出港和装卸作业开辟绿色通道,规范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努力营造宽松和谐的航运发展环境。

第十四条 政府和各功能区要高度重视航运业和物流产业的发展,把航运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点扶持,全力推进。

第七章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执行,有效期至2025119日。

附件:1.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促进航运业快速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2.航运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3.支持航运业发展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申请表

4.利用沧州航运企业通过水路货运奖励资金申请表

附件1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促进航运业快速健康

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郭  锋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副市长

副组长:李国庆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胡庆岗州渤海新区黄骅市财政局局长

徐洪涛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税务局局长

于连松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刘洪涛港城产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王洪港中捷产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邹广通南大港产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吴勇刚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唐金林黄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成 员:卞金希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交通运输局二级主任科员

商月华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冠艳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税务局副局长

王金城  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王春旭城产业园区交通运输和港口建设服务局局长

郭泽峰港城产业园区财政局局长

郭金良中捷产业园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徐广慧中捷产业园区财政局局长

刘玉林南大港产业园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田熙广南大港产业园区财政局局长

邢巧英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局长

刘劲松黄骅经济开发区公共服务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卞金希同志兼任。

附件2

航运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办公地址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账户开户行

银行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材料清单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人证书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船舶船检证书复印件

5.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6.水路运输营运许可证复印件

7.一般纳税人证明复印件

8.税务证明

承诺

本企业确认并承诺所提交材料均为真实、有效,并知悉如提供虚假材料将接受相关处罚和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加盖企业公章)

                                                                                                                

附件3

支持航运业发展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申请表

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办公地址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账户开户行

银行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材料清单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人证书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新增船舶融资租赁业务或基金投资融资证明

5.为航运企业新增一年期以上贷款证明

6.银行流水明细

承诺

本企业确认并承诺所提交材料均为真实、有效,并知悉如提供虚假材料将接受相关处罚和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加盖企业公章)

  月   日                                                                                                            

附件4

利用沧州航运企业通过水路货运奖励资金申请表

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办公地址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账户开户行

银行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申请

事项

材料清单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人证书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利用沧州航运企业通过水路运输年货运量证明

(需经沧州市港航局审核认定)

5.税务证明

承诺

本企业确认并承诺所提交材料均为真实、有效,并知悉如提供虚假材料将接受相关处罚和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加盖企业公章)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对《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促进航运业快速健康发展实施细则(暂行)》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