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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4/00017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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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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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渤海新区黄骅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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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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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渤黄政规〔20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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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07-05
-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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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功能区,各相关部门,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管理办法》已经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 黄骅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5日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保护、传承和利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渤海新区黄骅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域行政区域内的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合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是指在历史上反映我市与海上丝绸之路相关联系的,具有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代遗迹、遗址和相关遗物等。
第四条 渤海新区黄骅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包括但不限于:郛堤城遗址、海丰镇遗址、丱兮城遗址、武帝台遗址、旧城遗址、乾符城遗址。
第五条 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的指导方针。
第六条 渤海新区黄骅市政府加强对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领导,建立健全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史迹保护工作的落实。
第七条 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的宗旨是充分发挥史迹的历史文化价值,促进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相结合,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第八条 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保护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纳入文化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九条 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保护工作应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合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史迹保护的良好局面。同时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支持海丝史迹的保护工作。
第十条 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工作应当充分尊重历史文化、民族风情和地方特色,注重史迹与周边环境的和谐共生,实现史迹保护与城市发展的有机融合。
第十一条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实施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和重点保护对象,提出保护措施和管理办法,确保史迹保护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包括史迹的保护、修复、利用、管理和传承等活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海丝史迹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破坏海丝史迹的行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信箱、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方式,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鼓励和支持志愿者组织和个人积极开展海丝史迹的保护活动。
第十四条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各功能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宣传、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海丝史迹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保护意识。教育部门应当将海丝史迹保护利用常识纳入中小学教育内容,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部门应当加强对海丝史迹的公益性宣传。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五条 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名录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并向社会公布。拟纳入保护名录的史迹,应当进行论证和公开征求意见。海丝史迹保护名录需要调整的,由文物行政部门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论证评定,报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第十六条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规划,依法报批后向社会公布,明确保护范围和重点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史迹管理机构对海上丝绸之路史迹,采取以下保护措施,确保史迹的安全和完整:
(一)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置保护标志及其说明、界标、标志碑(牌)和其他保护设施,在建设控制地带边界设置界标和标志碑(牌);
(二)完善文物记录档案,建立健全海丝史迹信息数据库,配置保护设施,加强对出土文物的保护;
(三)建立海丝史迹监测系统,加强日常监测、定期监测和反应性监测,负责对海丝史迹进行巡查,及时制止各种违法行为;
(四)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火、防盗、防水、防虫、防坍塌、防台风等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险情;
(五)完善海丝史迹本体保护措施,整治海丝史迹周边环境;
(六)落实法律、法规和海丝史迹保护规划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在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海丝史迹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海丝史迹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海丝史迹的安全,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在海丝史迹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应当与海丝史迹周围的环境风貌相协调,不得危及海丝史迹的安全,不得破坏海丝史迹的历史风貌。
第十九条 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保护工程应当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依法进行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 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度,保障史迹保护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 对于发现破坏渤海新区黄骅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停止一切破坏性活动。
第二十二条 在海丝史迹保护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刻划、涂污、损坏、攀登、踩踏海丝史迹本体及其保护设施;
(二)擅自移动、损坏保护标志及其说明、界标、标志碑(牌);
(三)擅自迁移、拆除海丝史迹本体;
(四)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海丝史迹并造成文物破坏的;
(五)葬坟、建窑、取土、采砂、毁林;
(六)排放污染物、堆放垃圾;
(七)规模化养殖畜禽;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海丝史迹保护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范围内的展示与利用活动如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等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严格执行有关工作规程,不得危及史迹的安全和完整性。
第三章 展示与利用
第二十四条 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展示与利用应当注重保护原真性和历史风貌,充分展示史迹的历史文化内涵和价值。
第二十五条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学者对海上丝绸之路史迹进行深入研究和挖掘,推动相关研究成果的应用和转化。
第二十六条 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史迹开放的时间、参观路线和参观人数等管理措施,确保史迹的安全和有序开放。
第二十七条 鼓励并支持设立展示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文化的博物馆、陈列馆等文化场馆,以便向公众展示史迹的历史渊源和文化内涵。
第二十八条 文旅部门应当积极整合和开发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旅游资源,推动相关旅游产品的开发,促进特色旅游产业的发展。对海丝史迹的旅游观光线路开发,应当注重海丝史迹的宣传和展示,但不得影响海丝史迹的安全。
第二十九条 利用海上丝绸之路史迹资源开展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事先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过程中应接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条 加强对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命名和标识的保护,推动史迹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第三十一条 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机构应当积极开展与相关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合作,开展海上丝绸之路及其文化遗产的科学研究,提升史迹保护的科学水平。
第三十二条 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海上丝绸之路文化的传承和保护。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经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给予通报表扬:
(一)宣传、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成绩显著的;
(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分子作坚决斗争的;
(三)发现文物和遗址、遗迹及时上报、上交或抢救有功的;
(四)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的;
(五)对文物保护、利用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且被采纳的;
(六)在文物安全保卫、查缉走私和打击非法经营文物的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七)其它由渤海新区黄骅市政府认定给予通报表扬的事迹。
第三十四条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