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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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黄骅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移交管理办法》有效期的公告

根据《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黄骅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移交管理办法》(黄政办发202130号)进行了有效期届满前评估。经评估,该文件内容合法,仍需继续施行。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延长其有效期至2029年4月13日。

特此公告

附件:《黄骅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移交管理办法》(黄政办发202130号

                               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               黄骅市人民政府

                                 2026413


附件


黄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骅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黄骅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移交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黄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3日

黄骅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养护管理,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移交接管程序,明确各部门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需要办理移交接管手续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具体是指市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含桥梁)、公园、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排水城市照明及其附属设施工程。

市政工程移交接管除应执行本办法外,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章 工程移交

市政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按市政工程管理权限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移交。市政工程移交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竣工资料齐全,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二)市政工程道路排水和桥梁等设施完整,无破损,

无侵占无违法建(构)筑物、无重大结构性、功能性缺陷

等;

(三)市政设施产权清楚,不存在权属争议,不影响工

程正常使用

第五条市政工程按以下程序办理移交:

(一)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通知接管单位参加设计交底,根据接管单位提出的意见进行核实修改,并做好记录。

(二)项目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一并邀请接管单位参加,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进行整改。建设单位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移交资料报送至接管单位进行备案。

市政工程移交文件档案包含:

(一)工程竣工图 1套(含 CAD电子文件)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1 份

其他需要移交的相关资料。

建设单位负责市政工程移交前市政工程日常养护管理,维持市政设施完好,在此期间发生的市政设施损坏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三章 工程接管

市政设施接管单位单位对新接管的市政工程设施数量应进行统计、登帐,分类建档,纳入市政设施日常养护和管理,保持市政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市政设施接管单位应根据新增市政工程设施数量和现行养护维修定额等测算新增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经费,及时上报市政设施管养经费追加计划。

市政工程移交后,涉及后期管理养护费用的支出,由市财政负责列入接管单位预算。

第十 市政工程移交后,属工程质量保修期范围内的质量缺陷仍由建设单位负责督促原施工单位整改,原施工单位拒绝整改或特殊原因无法整改的,由建设单位指定其他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整改,费用从工程质保金中支付。

对于涉及市政工程质量主体结构缺陷的问题原施工单位在市政工程设计年限内承担保修责任,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经建设单位组织审核后由施工单位实施保修但因不可抗力或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保修范围。

第十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接管单位共同进行市政工程现场复查。

现场实物复查合格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在复查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出具质保期验收单并同时报送接管单位。现场实物复查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实物整改,待整改完毕并经检查合格后方能重新办理质保期满复查手续。

第十对于园林工程的移交,工程现状应按照原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规范要求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并养护管护到位,确保没有死株、缺株、枯株等现象。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对符合移交的市政工程,接管单位不得以管理养护经费未落实等理由拒绝接受管理,或提出不合理的验收标准意见。

第十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在移交接管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建设单位或接管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建设单位应当移交而未移交,接管单位应当接管而未接管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因延迟移交或拖延接管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则

第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本办法实施前未办理移交接管手续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参照本办法办理移交接管。

第十 以前出台的有关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理的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以本办法为准。

     《黄骅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移交管理办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