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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4/00014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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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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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渤海新区黄骅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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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3-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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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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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渤黄政办发〔2023〕44号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功能园区,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经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研究后,现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8日
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105号)、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沧政办字〔2022〕78号)精神,扎实推进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我市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基本性、普惠性、兜底性养老服务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立足黄骅市养老服务发展实际,坚持“基础性、普惠性、共担性、系统性”原则,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补齐政策短板,加快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任务目标
基本养老服务是指由国家直接提供或者通过一定方式支持相关主体向老年人提供的,旨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必需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服务,包括物质帮助、照护服务、关爱服务等内容。“十四五”时期,重点聚焦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内容、标准等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到2025年,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基本健全,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不断健全,服务清单不断完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覆盖全体老年人。
三、主要工作
(一)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1.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发布制度。对照省、沧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服务对象、项目、内容、标准等,对健康、失能、经济困难等不同老年人群体,分类提供基本养老服务。
2.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中明确的对象、项目、内容、标准等,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动态调整,由社会事务局会同相关部门适时提出修订意见,按程序报批后以部门名义印发实施。
(二)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
3.建立老年人评估制度。按照国家标准统一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推动评估结果各部门互认、按需使用,作为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重要依据。培育综合评估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按照国家标准,免费为自愿提出申请的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能力综合评估。
4.建立服务对象动态识别机制。针对老年人不同情况,分类精准提供养老保障、生活照料、康复照护、社会救助等适宜服务。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建立全市老年人状况、基本养老服务项目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为基本养老服务落实提供基础数据支持。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和省、沧州市和本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进跨部门数据共享,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细化与常住人口、服务半径挂钩的制度安排,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
5.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制度。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鼓励支持老年协会、志愿服务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业等参与探访关爱服务。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特殊困难老年人,依法依规给予其法律援助。推动在残疾老年人身份识别、待遇享受、服务递送、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实现资源整合,加强残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
6.发挥基层管理服务平台作用。加快发展生活性为老服务业,引导社区综合服务平台、物业服务企业、家政服务企业、零售服务商、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基层管理服务平台,拓展为老服务功能,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业务办理、家政预约、代收代缴等便民养老服务。
(三)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
7.建立长期照护保障制度。推动建立相关保险、福利、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加快发展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稳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重点解决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建立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做好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长期护理保险等政策的衔接。确定60周岁(含)以上79周岁(含)以下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为经济困难的8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以及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60周岁(含)以上经济困难老年人分别发放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纳入特困和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按规定给予分类资助。
8.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调整完善市级财政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奖补政策,持续落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制度。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加大对基本养老服务的倾斜力度。
9.多渠道支持基本养老服务发展。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落实发展养老服务优惠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因地制宜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将政府购买服务与直接服务相结合,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
(四)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10.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将养老服务设施(含光荣院)建设纳入相关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老年人口状况和发展趋势、环境条件等因素,分级编制推动养老服务设施发展的整体方案。严格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合理确定设施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形成结构科学、功能完备、布局合理的养老服务设施网络。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要按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居住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等,通过补建等方式因地制宜完善养老服务设施。
11.强化公办养老机构保障作用。政府投入资源或者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优先用于基本养老服务。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作用,建立入住管理制度,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服务。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制定推进公办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有关措施,做好规划建设和运转保障等工作,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现集中供养。光荣院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优待抚恤对象提供优惠服务。
12.优化普惠型养老服务供给。依托和整合现有资源,分级建设和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发展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或为老服务综合体。支持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可按规定统筹养老服务资源。支持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助餐助洁、康复护理等服务。到2025年,实现辖区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能力全覆盖,构建“一刻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圈。推进建设以县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为中枢、区域养老服务中心为支撑、农村互助养老设施为基础的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到2025年,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实现全覆盖。鼓励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普惠型养老服务设施。提升国有经济对养老服务体系的支持能力,强化国有经济在基本养老服务领域有效供给。
(五)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便利化可及化水平
13.提升老年人家庭照护能力。依托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或为老服务综合体、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力量提供家庭养老指导服务,帮助老年人家庭成员提高照护能力。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为老服务组织等,定期面向老年人及其子女亲属开设老年人护理、保健课程或开展专项技能培训,有条件的可利用互联网平台等免费开放部分公益性课程。
14.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品质。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以满足居家生活照料、起居行动、康复护理等需求为重点,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纳入分散特困供养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引导社会化专业机构为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提供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降低老年人应用数字技术的难题,保留线下服务途径,为老年人获取基本养老服务提供便利。
15.推进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家庭在基本养老服务中基础性作用,加快完善行业质量标准体系,推进基本养老服务机制有效运行,提高群众满意度。鼓励开展无障碍环境认证,提升无障碍环境服务水平。加强基本养老服务有关标准制定,推进服务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发展,鼓励公办养老机构积极参与等级评定。到2025年,力争公办养老机构评定等级不低于二级。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党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地方党委和政府要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要建立市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并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研究并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督促指导和监管。切实履行责任,落实支持政策,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评价机制,做好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综合绩效评估工作。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发挥标准对基本养老服务的技术支撑作用,开展服务质量第三方认证。
(三)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要凝聚社会共识,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重要改革事项要充分听取意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
附件: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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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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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标准 |
服务类型 |
牵头部门 |
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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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1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社会 事务局 |
财政和金融监管局、 税务局、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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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物质帮助 |
社会 事务局 |
财政和金融监管局、 税务局、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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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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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旅游服务 |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旅游场所对老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旅游场所内的观光车和缆车等代步工具对老年人予以免费或半价以上优惠 |
老年人凭借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直接享受免费或优惠服务 |
关爱服务 |
发展改革和科技创新局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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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司法救助 |
老年人追索赡养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应当优先、及时提供司法救助 |
免交诉讼费 |
关爱服务 |
人民法院 |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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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户口迁移 |
除有明确规定的人口严格管控地区外,老年人可自愿将户口迁移到其成年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 |
个人提出申请,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
关爱服务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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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标准 |
服务类型 |
牵头部门 |
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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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6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自愿申请,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标准免费进行能力综合评估。 |
照护服务 |
社会 事务局 |
财政和金融监管局、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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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健康管理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建立电子健康档案,进行健康指导,每年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 |
电子健康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健康状况评估等内容;健康管理服务每年免费提供1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健康指导 |
照护服务 |
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局 |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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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 车辆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乘坐城市公交车享受相关优惠服务 |
市级实现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鼓励有条件的县级市同步实施 |
关爱服务 |
交通 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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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9 |
高龄津贴 |
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 |
物质帮助 |
社会 事务局 |
财政和金融监管局、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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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标准 |
服务类型 |
牵头部门 |
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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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10 |
养老服务补贴 |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
补贴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其中经济困难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自2023年1月1日开始执行) |
物质帮助 |
社会 事务局 |
财政和金融监管局、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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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按照相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
根据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加快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按照《河北省居家适老化改造技术指南(试行版)》,采取政府补贴的方式,分年度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提升居家养老生活品质 |
照护服务 |
社会 事务局 |
财政和金融监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农业农村发展局、残联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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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12 |
法律援助 |
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特殊困难老年人,依法依规给予其法律援助 |
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求助事项符合现行规定的70岁以上老年人免予经济状况审查。 |
关爱服务 |
司法局 |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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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标准 |
服务类型 |
牵头部门 |
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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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13 |
护理补贴 |
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由县(市、区)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60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标准发放护理补贴(自2023年1月1日开始执行) |
物质帮助 |
社会 事务局 |
财政和金融监管局、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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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顾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贴 |
照护服务 |
社会 事务局 |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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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
15 |
基本医疗保险 |
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
按不低于60%的比例给予定额资助 |
物质帮助 |
卫生健康和医疗 保障局 |
财政和金融监管局、社会事务局、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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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最低生活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综合运用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多种救助方式,给予应急性、过渡性临时救助 |
物质帮助 |
社会 事务局 |
财政和金融监管局、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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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标准 |
服务类型 |
牵头部门 |
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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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老年人 |
17 |
基本医疗保险 |
对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
给予全额资助 |
物质帮助 |
卫生健康和医疗 保障局 |
财政和金融监管局、社会事务局、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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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分散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以下照料服务:①提供基本生活条件。通过实物或现金方式予以保障。②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③提供照料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④办理丧葬事宜。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⑤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
照护服务 |
社会 事务局 |
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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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集中供养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按照《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现集中供养 |
照护服务 |
社会 事务局 |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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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标准 |
服务类型 |
牵头部门 |
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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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困难老年人 |
20 |
探访服务 |
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
对生活能够自理的特殊困难老年人,每月探访关爱不少于1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应当适当增加探访次数,及时了解状况、提供帮助 |
关爱服务 |
社会 事务局 |
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局、残联、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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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21 |
集中供养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按照《光荣院管理办法》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
照护服务 |
社会 事务局 |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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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22 |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出申请,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办理 |
照护服务 |
社会 事务局 |
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局、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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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标准 |
服务类型 |
牵头部门 |
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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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23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66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标准发放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社会 事务局 |
残联、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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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24 |
社会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按照《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提供生活服务、寻亲服务、医疗服务等 |
物质帮助 |
社会 事务局 |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