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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4/0001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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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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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渤海新区黄骅市财政和金融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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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3-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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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
- 主题词:
- 文号: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办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工信部企业函〔2023〕4号,以下简称《措施》)有关要求,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为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政策落实主体责任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的指导和管理,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况,统筹制定本部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自2024年开始,每年于1月31日前将该年度预留采购份额方案反馈政府采购监管科。方案应当包括预留采购份额的采购项目、拟采取的预留份额措施、预留给中小企业以及小微企业的采购金额、预留比例、未预留采购份额的采购项目及理由等。预留采购份额方案应当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预算执行中新增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在申报预算时,按上述内容逐项确定预留采购份额方案。
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方案开展采购活动,确需变更方案的,应当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
需要在预留采购份额方案制定前开展采购活动的采购项目,预算单位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应当说明采购项目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原因,并由其主管预算单位确认。
二、严格落实中小企业预留份额
各主管预算单位要认真梳理本单位及所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执行《办法》及《措施》中关于中小企业预留份额要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算单位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完成30%以上预留任务基础上,鼓励结合实际提高预留份额至40%;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三、严格落实对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
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办法》和《通知》中关于对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规定。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各预算单位应当对符合《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的价格扣除优惠;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应给予的价格扣除优惠为4%-6%。
四、规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政策落实
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严格执行预留份额、价格扣除优惠等政策要求。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根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合理选择预留份额措施,并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
五、加强政策落实结果公开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及预留中小企业份额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预留中小企业份额项目还需列明预留份额措施。主管预算单位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政府采购监管科书面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未达到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同步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
六、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
财政部门将各主管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情况纳入预算管理绩效考核指标,加强检查,对落实不力的将视情况予以通报。
七、其他
本通知所述中小企业预留份额、价格扣除优惠等政策,若上级部门政策有变化的,以最新政策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