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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部门>渤海新区黄骅市政府办公室>政策>文件种类>渤黄政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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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5/00008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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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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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渤海新区黄骅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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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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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04-25
-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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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各功能区,(驻区)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
经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 黄骅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调整后的《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范围的各制定主体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单位制定。
二、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起草部门、合法性审核机构、办公机构的职责权限,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及时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制度。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黄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黄政办发﹝2022﹞33号)同时废止。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