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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骅市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字〔2020〕195号

黄骅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骅市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黄骅市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黄骅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3日

黄骅市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9号)、《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20〕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市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职工(包含事业财政供养和非财政供养人员,不包括事业单位中公务员和参公人员)。

第三条黄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失业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失业保险所是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发放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我市各事业单位应依据本办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经办机构应按照本办法保障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

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沧州市级统筹,统收统支,主要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机关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20〕3号)文件,我市截止2021年4月30日,实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事业身份人员工资总额的0.7%缴纳失业保险费,事业单位职工按本人工资的0.3%缴纳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实行按月系统申报,税务部门依法征收,不享受目前社保费减免政策和稳岗返还政策,事业单位职工不享受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第七条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所需资金在其支出预算中列支。

第八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费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河北省人民政府规定;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条事业单位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1年及以上,且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本次中断就业已进行失业登记。

第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况行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参加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且正在缴费的;

(三)应征服兵役的;

(四)移居境外的;

(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六)持有《营业执照》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劳动教养的;

(八)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九)失业人员死亡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一)累计缴费时间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领取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两年以上不满三年的,领取六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三年以上不满四年的,领取九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四)累计缴费时间四年以上不满五年的,领取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五)累计缴费时间五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领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黄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