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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涉价格违法行为解析(六)

六、南京市秦淮区某茶馆价格欺诈案

2020年10月21日,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公示“鸭血粉丝汤”价格为22元/份,实际以30元/份的价格进行收取,每份额外收取了8元。当事人称自2020年10月1日起,因增加了“鸭血粉丝汤”的配料分量,所以调整了价格,但由于工作疏忽未在价格公示中更改相关信息。后期虽已发现公示价格错误却未更改,仍按30元/份收取。当事人未按其价格公示销售的“鸭血粉丝汤”共3723份,违法所得29784元。当事人以较低的价格公示诱骗消费者消费,最终以高价结算以谋利,构成了价格欺诈。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所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的规定,2021年1月19日,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9784元、罚款14892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