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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涉广告导向问题的11种常见违法行为解析(十一)

案例十一、陈**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案

【案件简述】2020年11月16日,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定州市陈**经营的店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南墙货架上放有“美*美”产后修复专用产品套盒五盒,套盒外包装上没有标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经査标注为北京市**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监制漂亮妈妈美*美品牌授权的此套盒确实为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当事人共购进此套盒15盒,售出10盒,违法所得400元。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进,停止经营此套盒。

【处罚决定】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店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00元;2、罚款1000元。罚没款合计1400元。

【法律适用简析】当事人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