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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化妆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解析(十二)

案例十二、定州市**日用品商行(苏**)销售未备案普通化妆品案

【案件简述】2021年4月2日,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定州市**日用品商行(苏**)进行检查,通过化妆品监管系统查看发现该商行给各酒店送的**沐浴液未取得备案凭证。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商行提供备案凭证,该商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备案凭证。定州市**日用品商行(苏**)以0.2元/支从石家庄化妆品批发市场购进RISUN沐浴液3000支,以0.23元/支的价格卖给酒店,货值600元,违法所得90元

【处罚决定】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商行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90元;3、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0090元。

【法律适用简析】定州市**日用品商行(苏**)经营未备案凭证的RISUN沐浴液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