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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食品销售领域5种违法行为解析(四)

                邢台市内丘县普天药房未按规定进货时查验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案

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内丘县普天药房销售的保健食品存在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合格证明的行为,且未在规定时限内改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