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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食品生产领域6种违法行为解析(二)

                                无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枣庄市高新区行政审批局联合枣庄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对枣庄润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酥脆灰枣产品,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2020年4月27日,枣庄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对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未经许可违法生产的300箱“酥脆灰枣”;罚款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