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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涉特种设备安全问题的4种违法行为解析(三)

    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石油气气瓶。【案例介绍】某市市场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某市BS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充装现场的120只液化石油气气瓶中,已充装好的79只气瓶中,超期未检气瓶1只,未见任何检验标识。另发现14只气瓶的护罩有明显改装后的焊接痕迹,下脚有“螺丝瓶”检验后打孔的标记,涉嫌为改装后的报废气瓶。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上述1只超期气瓶及14只改装气瓶进行封存扣押,对现场进行拍照,并调取了该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气瓶充装许可证》等复印件。同时,询问了该公司授权委托人曾某,制作了《调查笔录》。  当地市场局出具委托函,委托某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对该扣押的14只改装气瓶进行鉴定。鉴定确认,该14只改装气瓶为报废气瓶。经通报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该公司未对该鉴定报告提出申请复检的异议。案件承办机构完成该案调查,形成了调查终结报告,并提出了处理意见。当地市场局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该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陈述、申辩、质证及听证的权利。该公司明确表示放弃了上述权利。当地市场局对该案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办案程序、处理意见进行了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意见适当。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经研究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并罚款5万元。当地市场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该公司,并向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权利和期限,该公司授权委托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在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