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是否具备《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的;
2、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是否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的;
3、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是否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的;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私自转让或出售的;
4、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上的文字和图形是否含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忌的内容及其他不合时宜的内容。
5、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是否生产经营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的食品,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的;
6、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是否含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忌讳的内容的;
7、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是否按照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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