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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发布日期:2025-09-23   来源: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序号 检查计划名称 检查事项 检查对象 检查依据 检查时间 检查频次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是否跨部门联合检查
1 辐射安全隐患排查 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涉辐射排污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5月-12月 对非现场手段齐全的进行非现场检查,对存在线索的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非现场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市生态环境局
2 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全年 按照抽查比例要求开展现场和非现场核查工作 现场、非现场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市生态环境局
3 废弃电器电子拆解审核 废弃电器电子拆解审核 申请废弃电器电子拆解专项资金的拆解企业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资质审批后,每月对拆解企业规范拆解量进行审核 资质审批后,每月对拆解企业规范拆解数量进行审核 现场、非现场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市生态环境局
4 全市涉水重点排污单位执法检查行动 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含责任主体入河排污口设置)贯彻执行水染防治法律法规情况的行政检查。 全市涉水排
污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现场检查,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监督检查。
贯穿全年 对存在问题线索的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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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全市涉机动车污染防治有关工作督导帮扶行动 涉机动车污染防治有关工作开展督导帮扶 加油站、储油库;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和销售企业;机动车集中停放单位(含重点用车大户单位);机动车排放维修机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全省生态环境领域重点工作要点的通知>》冀生态环保办〔2025〕8号、《生态环境部等九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机动车环境监管的意见>》等文件。 贯穿全年 对非现场手段齐全的进行非现场检查,对需要现场核实的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非现场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市生态环境局
6 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行动 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至2025年6月底 对非现场手段齐全的进行非现场检查,对存在线索的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 非现场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市生态环境局
7 钢铁、火电、垃圾发电行业环保绩效创A帮扶和绩效先进性企业质量管理提升服务帮扶行动 钢铁、火电、垃圾发电行业环保绩效创A帮扶和绩效先进性企业 钢铁、火电、垃圾发电行业环保绩效创A帮扶和绩效引领性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全年 根据企业需要开展 现场、 非现场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市生态环境局
8 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核查、检查和碳市场能力提升帮扶、核查 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核查、检查和碳市场能力提升 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技术服务机构 核查机构按照生态环境部核查技术规范和《河北省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程序及报告编制规范(试行)》要求,采取全覆盖方式开展文件评审及现场核查,全面核实、查证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数据和相关信息,形成核查报告。 4-12月 对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企业开展检查、碳排放报告核查和碳市场能力提升帮扶,对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查工作。 现场、 非现场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市生态环境局
9 涉气企业督导帮扶 涉气企业督导帮扶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全年 对非现场手段齐全的以非现场检查为主,对存在线索的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 非现场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市生态环境局
10 对地下水污染管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测评估 对地下水污染管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测评估 化工园区重点企业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禁止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3.根据《关于开展在产企业和化工园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控修复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3﹞342号),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应组织开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控修复,2027年底前实现不加重不扩散目标。
4.根据《关于印发<化工园区地下水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5﹞139号,2026年底前化工园区初步实现不加重不扩散的阶段性目标;要针对重点场所和重点企业,排查设施设备渗漏等污染隐患,并开展断源、污染整治、成效评估等工作。
5.《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突发环境事件监测等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2025年5月至12月 不超过2次/年 现场检查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市生态环境局
11 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 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 畜禽规模养殖场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规定,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5年5月至12月 不超过2次/年 现场检查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市生态环境局
12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污染防治的检查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污染防治的检查 2025年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取样,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2.《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或者监测;(二)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
2025年5月至12月 不超过2次/年 现场检查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市生态环境局
涉企行政检查频次:每年度入企检查总频次不超过2次,特殊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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