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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司法局权责清单

                       司法局权责清单事项总表

市司法局(共5类、16项)

总序号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备注

一、行政许可

共2项

1

1

公证员任职审核(一般任职)

2

2

公证员任职审核(考核任职)

二、行政处罚

共0项

三、行政强制

共0项

四、行政征收

共0项

五、行政给付

共2项

3

1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4

2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六、行政检查

共0项

七、行政确认

共1项

5

1

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

八、行政奖励

共2项

6

1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7

2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九、行政裁决

共0项

十、其他类

共9项

8

1

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备案

9

2

《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年度备案

10

3

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备案

11

4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核准

12

5

换(补)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13

6

换(补)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14

7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15

8

公证机构负责人核准及备案

16

9

公证机构重大事项变更

                        

                        司法局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市司法局(共5类、16项)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公证员任职审核

(一般任职)

黄骅市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八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四)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审查审核,告知申请人、享有听证权利;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并书面通知其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公证员应当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二)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三)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四)私自出具公证书;(五)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书;(六)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品;(七)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九)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

行政许可

公证员任职审核(考核任职)

黄骅市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九条: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审查审核,告知申请人、享有听证权利;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并书面通知其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公证员应当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二)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三)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四)私自出具公证书;(五)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书;(六)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品;(七)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九)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行政给付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黄骅市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提供的无偿法律服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交,申请人未按要求补交的,视为撤销申请。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应当向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个人查证,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向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收取当事人财物。法律援助事项结案后,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应当在十日内,将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结案报告等材料装订成卷,提交法律援助机构审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第二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二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4

行政给付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黄骅市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四条 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及结案报告

3、决定责任: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合格后,应当及时向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支付办案补贴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及结案报告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第二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二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5

行政确认

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

黄骅市司法局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职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审查。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职律师申请,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后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司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审查。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司律师申请,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后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执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执业过错,导致当事人受到损害的;

4、从事律师执业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律师执业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奖励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黄骅市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二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平时执业中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给予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以报请有关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表彰。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司法机关、各基层法律服务所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司法机关会议研究批准,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司法机关会议决定,以司法行政机关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奖励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黄骅市司法局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2号)第五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表彰奖励制度,对依法、诚信、规范执业表现突出的律师予以表彰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司法机关、各律师事务所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司法机关会议研究批准,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司法机关会议决定,以司法行政机关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其他权力

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备案

黄骅市司法局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备案审查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在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在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其他权力

《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年度备案

黄骅市司法局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74号)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实行年度备案制度。

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到地(市)司法局办理年度备案。地(市)司法局应当将年度备案情况报省(区、市)司法厅(局)。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备案审查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在《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年度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在《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年度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其他权力

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备案

黄骅市司法局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的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完成律师事务所开业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备案审查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在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在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其他权力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核准

黄骅市司法局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五条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备案审查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在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核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在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核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其他权力

换(补)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黄骅市司法局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二十二条 公证机构执业证书不得涂改、出借、抵押或者转让。公证机构执业证书损毁或者遗失的,由该公证机构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逐级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备案审查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在换(补)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在换(补)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其他权力

换(补)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黄骅市司法局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九条 公证员执业证书由公证员本人持有和使用,不得涂改、抵押、出借或者转让。   公证员执业证书损毁或者遗失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公证机构予以证明,提请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执业证书遗失的,由所在公证机构在省级报刊上声明作废。   第二十条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予以换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公证员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停止执业期间,应当将其公证员执业证书缴存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公证员受到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处罚或者因其他法定事由予以免职的,应当收缴其公证员执业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备案审查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在换(补)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在换(补)发公证员执业证书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其他权力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黄骅市司法局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七条 设立公证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第八条 公证机构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公证机构设立原则,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人口数量、交通状况和对公证业务的实际需求等情况,拟定本行政区域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并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和公证需求的变化对设置方案进行调整。
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包括:设置方案拟定的依据,公证机构设置和布局的安排,公证执业区域划分的安排,公证机构设置总量及地区分布的安排。
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及其调整方案,应当报司法部核定。

1、受理责任:设立公证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2、审查责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设立或者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对准予设立的,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对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在决定中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批准设立公证机构的决定,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4、送达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经批准设立的公证机构以及公证机构重要的变更事项,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后二十日内,在省级报刊上予以公告。

5、事后监管责任:司法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公证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公证执业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六)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15

其他权力

公证机构负责人核准及备案

黄骅市司法局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并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的,应当在报请核准的同时,申请换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的,应当在完成备案后二十日内,予以公告。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经批准设立的公证机构以及公证机构重要的变更事项,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后二十日内,在省级报刊上予以公告。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备案审查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在公证机构负责人核准及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在公证机构负责人核准及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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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公证机构重大事项变更

黄骅市司法局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十六条 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的,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经批准设立的公证机构以及公证机构重要的变更事项,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后二十日内,在省级报刊上予以公告。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经批准设立的公证机构以及公证机构重要的变更事项,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后二十日内,在省级报刊上予以公告。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备案审查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在公证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在公证机构重大事项变更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