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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郭镇权责清单事项清单

常政202413

常郭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常郭镇权责清单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村、机关各科室:

《常郭镇权责清单事项清单》,已经镇主要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郭镇人民政  

2024年8月20日



黄骅市常郭镇权责清单事项清单

  

(共10类、174项)

总序号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备注

一、行政许可

16

 

1.

1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2.

2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准(不含占用农用地)

3.

3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批准

4.

4

乡 (镇) 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5.

5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6.

6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补办、注销

7.

7

小餐饮登记证核发、延续

8.

8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核发、延续

9.

9

农药经营许可

10.

10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11.

1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办理

12.

12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13.

13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14.

14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15.

15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16.

16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二、行政处罚

112

17.

1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18.

2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19.

3

对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20.

4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处罚(1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临时建造使用,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比如:窝棚、工棚等棚屋及短期性质的展示用房(样板房、展览房)等。在结构上不得超过两层,在建筑用材上除工程特殊需要外,一般不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耐久性结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六条(构)筑物不予确权发证,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且延期申请只能一次。已超过两年期限而未获准延期,那么它在性质上属于违法建筑。注:按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级建筑的耐久年限主要是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和建筑物的质量标准而定。)

 

21.

5

对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个人不及时清除,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罚

 

22.

6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处罚;对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23.

7

对未按规定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24.

8

对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

25.

9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宣传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26.

10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27.

11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处罚

28.

12

对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行为的处罚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建设施工、物料堆放、码头作业、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建设施工、物料堆放、码头作业、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29.

13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处罚

30.

14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处罚

31.

15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32.

16

对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卫设施和改变环卫设施用途的处罚

33.

17

对违反规定实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34.

18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接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35.

19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36.

20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37.

21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38.

22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义务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义务的处罚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39.

23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擅自采挖树木;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盗窃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盗窃、损毁园林设施;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的处罚

40.

24

对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处罚

41.

25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42.

26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43.

27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44.

28

对违反燃气经营者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45.

29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46.

30

对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行为的处罚

47.

31

对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和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48.

32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和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处罚

49.

33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

50.

34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51.

35

对违反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的处罚
(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
文物商店、拍卖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52.

36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和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娱乐场所违反规定的处罚

53.

37

对擅自从事电影放映经营活动的处罚

54.

38

对非法转让宅基地行为的处罚

55.

39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处罚

56.

40

对未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57.

41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58.

42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59.

43

对未按规定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未按规定培训教育、未按规定制定预案或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并取得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60.

44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规发包、出租的处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61.

45

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62.

46

对“二合一”或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63.

47

对订立免除或减轻责任协议的处罚

64.

48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处罚

65.

49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66.

50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67.

51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68.

52

对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69.

53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处罚

70.

54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71.

55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72.

56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73.

57

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处罚

74.

58

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处罚

75.

59

对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

76.

60

对违反规定实施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77.

61

对损坏、污染公路路面及影响公路畅通,或者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78.

62

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79.

63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80.

64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81.

65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以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82.

66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处罚

83.

67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84.

68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童工;中介机构介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85.

69

对用人单位非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86.

70

对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扰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87.

71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处罚

88.

72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89.

73

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90.

74

对违反河道管理行为的处罚

91.

75

对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92.

76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要求的处罚(宾馆、理发店等)

93.

77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集中消毒规定的处罚

94.

78

对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95.

79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96.

80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97.

81

对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处罚

98.

82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99.

83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

100.

84

对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101.

85

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102.

86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103.

87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104.

88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105.

89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106.

90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107.

91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108.

92

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处罚

109.

93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处罚

110.

94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111.

95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进行开垦的处罚

112.

96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113.

97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

114.

98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115.

99

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116.

100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117.

101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118.

102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119.

103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处罚

120.

104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121.

105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122.

106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

123.

107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124.

108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125.

109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处罚

126.

110

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处罚

127.

111

对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拆建费用的处罚

128.

112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

5

 

129.

1

地质灾害应急疏散

 

130.

2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处置

 

131.

3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和强制免疫

 

132.

4

防汛采取非常措施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133.

5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四、行政征收

共0项

五、行政给付

12

134.

1

老年人福利补贴

135.

2

特殊救济对象补助金给付

136.

3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37.

4

地力补贴申领

138.

5

棉花补贴申领

139.

6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140.

7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141.

8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

142.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补助金的给付

143.

10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144.

11

自然灾害民房恢复重建资金申领

145.

12

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申请

六、行政检查

6

146.

1

对“散乱污”企业的监督检查

147.

2

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督检查

148.

3

村(居)务公开的组织监督检查

149.

4

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150.

5

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检查

 

151.

6

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检查

 

七、行政确认

15

 

152.

1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153.

2

核发居民身份证

 

154.

3

核发居住证

155.

4

暂住人口登记

 

156.

5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157.

6

孤儿救助资格认定

158.

7

乡村建设规划核实

159.

8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审核

160.

9

农村独生子女身份审定

161.

10

退役军人优待证发放、审验、更换

162.

11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身份认定

163.

12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164.

13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165.

14

优待证申领制发

八、行政奖励

1

166.

1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九、行政备案

4

167.

1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

 

168.

2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

169.

3

食品小摊点备案

170.

4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十、其他行政权力

4

171.

1

农村危房改造申请

 

172.

2

承包期内需调整承包地批准

 

173.

3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174.

4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