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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权责清单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权责清单事项总表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共4类,23项)

总序号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备注

 

一、行政许可

0

 

 

二、行政处罚

16项

 

1

1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模以下发卡企业的处罚

 

2

2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处罚

 

3

3

对汽车销售企业的处罚

 

4

4

对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进行的处罚

 

5

5

对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进行的处罚

 

6

6

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进行的处罚

 

7

7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进行的处罚

8

8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进行的处罚

9

9

对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进行的处罚

10

10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进行的处罚

11

11

对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进行的处罚

12

12

对食盐和非食用盐未按照规定作出标识进行的处罚

13

13

对违反规定聘用人员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进行的处罚

14

14

对违反规定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进行的处罚

15

15

对碘盐的加工企业、批发企业违反规定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进行的处罚

16

16

对违反规定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进行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

2

 

17

1

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食盐、原材料、工具、设备

18

2

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

 

四、行政征收

共0项

 

 

五、行政给付

共0项

 

 

六、行政检查

4

 

19

1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模以下发卡企业检查

 

20

2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检查

 

21

3

汽车销售企业检查

 

22

4

对盐业的监督检查

 

 

七、行政确认

0

 

 

八、行政奖励

共0项

 

 

九、行政裁决

共0项

 

 

十、其它类

1

 

23

1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企业备案(规模以下发卡企业备案)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共4类,23项)

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处罚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模以下发卡企业的处罚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它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调查责任:市商务局对决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参与调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等内容。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行政处罚。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而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符合听证条件且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未组织听证的;7、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处罚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处罚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或其它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市商务局对决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参与调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行政处罚。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而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符合听证条件且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未组织听证的;7、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处罚

对汽车销售企业的处罚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它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市商务局对决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参与调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行政处罚。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而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符合听证条件且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未组织听证的;7、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处罚

对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进行的处罚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食盐专营办法》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它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对决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参与调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行政处罚。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

行政处罚

对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进行的处罚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食盐专营办法》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它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对决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参与调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行政处罚。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

行政处罚

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进行的处罚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食盐专营办法》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它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对决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参与调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行政处罚。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

行政处罚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进行的处罚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食盐专营办法》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它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对决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参与调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行政处罚。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行政处罚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进行的处罚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食盐专营办法》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它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对决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参与调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行政处罚。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

行政处罚

对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进行的处罚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食盐专营办法》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它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对决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参与调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行政处罚。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行政处罚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进行的处罚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食盐专营办法》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它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对决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参与调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行政处罚。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

行政处罚

对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进行的处罚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食盐专营办法》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它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对决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参与调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行政处罚。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

行政处罚

对食盐和非食用盐未按照规定作出标识进行的处罚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食盐专营办法》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它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对决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参与调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行政处罚。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聘用人员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进行的处罚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食盐专营办法》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它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对决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参与调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行政处罚。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进行的处罚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它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对决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参与调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行政处罚。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5

行政处罚

对碘盐的加工企业、批发企业违反规定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进行的处罚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它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对决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参与调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行政处罚。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6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进行的处罚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1、审批责任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它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对决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参与调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行政处罚。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7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食盐、原材料、工具、设备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食盐专营办法》

1.决定阶段责任:在对案件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需要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盐专营办法》规定的食盐、原材料、工具、设备;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的应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
2.实施阶段责任: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盐专营办法》规定的食盐、原材料、工具、设备的查封扣押;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应当开列物品清单,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需要进行检验的,应当送检,并填写检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相关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对查实为案件证据或事实的,应当予以没收。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行政强制

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食盐专营办法》

1.决定阶段责任:在对案件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需要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盐专营办法》规定的食盐、原材料、工具、设备;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的应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
2.实施阶段责任: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盐专营办法》规定的食盐、原材料、工具、设备的查封扣押;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应当开列物品清单,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需要进行检验的,应当送检,并填写检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相关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对查实为案件证据或事实的,应当予以没收。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行政检查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模以下发卡企业检查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1. 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单用途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相关制度建立及运行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销备案资格;事后管理责任:对整改完成的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不对本辖区内单用途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相关制度建立及运行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对整改完成的企业的整改情况不进行核查;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行政检查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检查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拆解及信息录入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3.事后管理责任:对整改完成的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4.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拆解及信息录入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对整改完成的企业的整改情况不进行核查;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行政检查

汽车销售企业检查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汽车销售企业经营情况及信息录入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3.事后管理责任:对整改完成的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4.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汽车销售企业经营情况及信息录入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对整改完成的企业的整改情况不进行核查;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

行政检查

对盐业的监督检查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食盐专营办法》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盐业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3.事后管理责任: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核查;4.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本辖区内盐业组织监督检查;2.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对整改完成情况不进行核查;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

其他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企业备案(规模以下发卡企业备案)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1.审查责任:对备案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解释责任:对企业提出的备案相关问题进行解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未经审查即对申请企业予已备案的;经审查,企业所提交的材料符合相关规定而拒不备案的;对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备案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